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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比价退差承诺不兑现 消费者获赔500元
消费提示
“比价退差”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噱头,一旦要求兑现承诺,则会受到许多条款限制,因此消费者可要求商家作出书面承诺,标明所售商品是最低价格,如有违反则“退差价”。
案例:消费者张某元旦前夕在勤业附近一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一只标价为2098元的华为手机,超市在宣传广告中声称,在三公里范围内若有更便宜的相同商品,可十倍补差。购机后,张某无意中在附近一超市看到同款手机价格仅为1998元,张某随即要求超市兑现十倍补差的承诺,但被商家拒绝。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,现场调查发现,商家打出这则广告时也有相关细则,由于类似电子产品价格波动大,比价也只能限定是同一天内的价格,同时超市内的华为手机柜台属于专卖柜台,不参与超市比价活动。后经双方友好协调达成一致,超市方补偿消费者500元现金。
比价退差是超市对消费者的承诺,理应兑现,如实施规则有限制条件,也应明示消费者,《合同法》中规定: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,在合同订立时必须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、符号、字体等特别标识。从超市的做法看,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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